为优化企业经营环境,减少企业经营成本,市工商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年检期限的基础上,延长了15日,截至7月15日仍有少部分企业没有申报年检。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4条、第19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参加年度检验。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等有关规定,
责令2008年7月15日前未申报2007年度检验的企业,限于2008年8月4日前到原登记机关申报年检,并接受处罚。
该公告在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上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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