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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版:国内国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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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8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
社会救助标准有法可依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直辖市或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参考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食品消费指标, 并适当考虑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等因素制定,在本行 政区域内公布执行,并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
  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 (记者 崔清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对我国目前缺乏统一依据的社会救助的标准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

  据国务院法制办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社会救助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包括现行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救助标准过于原则,各地制定具体救助标准时缺乏统一的依据,随意性过大。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参考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食品消费指标,并适当考虑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等因素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并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

  意见稿指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家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给予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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