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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版:洛阳改革开放30年·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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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未年检企业限期接受年度检验的公告
国有土地及房产整体出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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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8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分局
关于2007年度未年检企业限期接受年度检验的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年检。为优化经营环境,市工商局决定我市的2007年度企业年检延长到2008年7月15日。市局已于7月16日在《洛阳日报》发布了公告,到目前为止,仍有少数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年检。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诚请在老城工商分局登记的2007年度仍未申报年检的企业,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老城工商分局办理年检手续,并接受处罚。逾期仍未办理年度检验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年检企业名单请到老城工商分局1楼公告栏查询。

  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216号

  联系电话:63503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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