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王女士问:
2006年年底她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商一处公寓房,合同约定是“按揭贷款”购房,她交了首付款,银行却以王女士不符合贷款条件为由拒绝贷款。王女士无奈,向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退回首付款。但开发商拒绝退款。开发商该不该退还王女士的首付款?
广文律师事务所张运超律师:在购买商品房时,如果需要按揭贷款,开发商会让买方准备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资料,买方准备完毕后再由贷款银行审核。如果银行不同意按揭贷款,那么双方就有可能无法履行购房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王女士无法取得贷款不属于买卖任何一方的责任,所以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