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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8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七要素,无害化处理病害猪可得政府补助,违法行为最高可罚20万元——
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肉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七项条件,实行分级管理;无害化处理病害猪可得政府补助;销售、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或为私宰贩子提供房屋、场地将受到严惩;违法行为最低罚款5000元,最高可达20万元……这是记者8月27日上午从全市宣传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新修订的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这无疑是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新《条例》在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级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方面进一步完善,使得屠宰管理更加有法可依、居民食肉安全更加有保障。

  告别“一口锅一把刀”时代

  “我市目前的生猪屠宰场所、设备等等并不乐观,有些还停留在‘一口锅一把刀’状态。 ”市商务局一位负责人在会上感叹道,“新《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这是我市改变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面貌、再上新台阶的契机。”

  新《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七个条件: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记录所屠宰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

  “有些部门竟然把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交给企业,让屠宰厂盖章,自己只管收钱!”市商务局副局长郭卫彬一针见血地说,“生猪屠宰管理需要畜牧、工商、卫生、质检、食药监、公安等有关部门特别是生猪屠宰企业进一步明确职责,共同贯彻落实新《条例》。”

  新《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检验结果记录及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都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会受到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吊销资格等不同程度的惩处,并被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未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或者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无害化处理病害猪国家补贴

  受利益驱动,使得市场上的注水肉、有病有害猪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屡禁不止。新《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商务部、财政部今年7月9日公布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最高罚款可达20万元

  从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处罚对象、罚款数额方面看,可以看出新《条例》明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商务主管部门将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条例》规定,不管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还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只要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有关部门都将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证照。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也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 孙利华 见习记者 孙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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