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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扶贫:对贫困群众实行差别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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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8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搬迁扶贫:对贫困群众实行差别化扶持
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了相关政策
  本报讯 (记者 胡越)昨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洪昌主持召开2008年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市政府关于搬迁扶贫中对贫困群众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搬迁扶贫的具体形式由各县(市)从实际出发具体确定。一是整村搬迁,重点解决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和陡坡峡谷地带,生存空间狭小,生产生活环境恶劣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群众脱贫致富问题。二是整组、整片(或自然村)搬迁,重点解决距乡镇所在地较远,吃水、用电、上学、就医困难,即使给予扶持,也难以有效改变生存条件的贫困自然村、组的搬迁问题。三是散居户、独居户搬迁,主要指居住分散,远离村、组以及公路或交通干线,信息闭塞,用水、用电、子女上学困难的贫困户和正常的基本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自愿申请搬迁的散居、独居户。

  《意见》提出,要根据群众贫困状况科学确定扶持政策。在搬迁扶贫中,根据总体规划和年度搬迁扶贫项目计划、资金安排,实行分类补贴。中央专项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用于贫困户建房补助和新建搬迁点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比例另行制定。县、乡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和部门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安置地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对搬迁户的建房补助遵照以下要求:

  对搬迁户的建房补助实行按户补贴的办法;对搬迁的绝对贫困户(主要包括因大病大灾造成的生活特别困难户、无收入的残疾人户、低保户),除享受平均的补助政策外,其建房自筹资金仍有困难的,可按平均补助标准的100%增加补助,也可选择执行我市对困难群众危土坯房、土窑洞改造补贴政策;

  (下转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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