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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及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上述企业已被责令于2008年8月31日前接受年检,但至今仍未办理年检手续,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企业,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上述企业名单详见偃师市工商局大厅公告栏。
联系人:郭先生
电话:13849932696
200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