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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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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部分行使股份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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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9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股东能否部分行使股份优先购买权
  吉利区臧先生问:我和刘女士同为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最近刘女士想转让她本人在公司的所有股份,我想行使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一时凑不出全部款项,提出购买刘女士股份的一半,但刘女士坚决不同意。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可行?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樊仲瑞、康静律师:你的疑问实际上是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所谓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拟转让股份的权利。因此根据该条规定,你在本案中可以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刘女士拟转让的股份,但是否可以部分行使优先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优先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股东优先权的行使必须是和其他潜在交易对象处于同等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股东转让股份的基本权利。同等条件包括:数量、价格以及交易时间等。本案中,刘女士转让股份的条件是整体转让,你提出部分行使优先权不符合法律对同等条件的规定,是不能获得支持的。如果支持了你的请求,对刘女士是不公平的,刘女士转让股份的基本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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