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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9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调整部分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
  本报讯 (见习记者 李迎博 实习生 王笑辉)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我市对市区18所高中(中专)及部分县(市)9所中学学生公寓住宿标准进行了调整,自今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期一年。

  市区18所高中(中专)调整后的标准为:洛阳市第一高级中学西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300元;洛阳市第一高级中学东校区、洛阳市第一职业高中、洛阳市一中、三中、四十三中、二十二中、四十八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0元;洛阳市十九中、洛阳市河洛中学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80元;洛阳市第十二中、十四中、洛阳师范学院附属高中、洛阳电子电器中等专业学校、洛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00元;洛阳市四十六中、四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5元; 洛阳市二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20元;洛阳警察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300元。

  县(市)9所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调整为:偃师高中200元;孟津一高200元;孟津二高190元;新安一高150元;新安二高80元;新安三高80元;新安职高70元;新安五高150元;洛宁第二实验中学100元。

  按照相关规定,学生公寓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按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严禁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在住宿费以外加收宿舍取暖、降温、洗浴等其他费用,并保证学生公寓设施、设备完好,保证学生正常用电、用水等,严禁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外收取住宿费。

  学生公寓的相关生活用品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购买,对确需统一购买的商品,应实行招标采购,与学生的结算价格一律不得高于当地同类商品的市场零售价,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核准手续。代购品的质量、价格要向学生公开,并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代购品为学生所有,毕业后由学生自主支配。对家庭困难学生,住宿费应予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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