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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9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通 告
  根据省政府部署,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9月11日至10月7日在全市组织“中原风暴”4号专项行动暨消防安全集中行动,加大火灾隐患清查整治力度,全力确保火灾形势稳定。现将省政府“五条铁规”和“十项措施”通告如下:

  (一)五条铁规

  1.凡商业店铺留宿人员超过2人的,必须立即清理留宿人员;再次发现违规留宿人员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2.凡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的,一律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3.凡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一律对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4.凡人员密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5.凡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项措施

  1.对公共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立即清理人员,文化主管部门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对在公共娱乐场所内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的,必须立即清理留宿人员,拆除住宿设施;拒不改正的,一律对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3.对商场、超市内敞开式食品加工区、餐饮区使用明火的,责令限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

  4.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违章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热得快等电热设备和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明火、蜡烛照明,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立即整改。

  5.对在寄宿制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栅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改的,强制拆除。

  6.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九小”场所,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营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且存在火灾隐患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7.对厂房和仓库、商场(市场)、地下建筑内的“三合一”场所,责令限期搬出住宿人员;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8.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当地政府要坚决予以挂牌督办。特别是要强力推进08年市政府第二批挂牌督办的9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对整改期间防范措施不落实、随时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要采取断水、停电、查封、关闭、暂扣许可证等措施,依法予以强制关停。

  9.凡在古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毗连私搭乱建房屋、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的,坚决予以清理。凡在古建筑内违章使用明火的,责令立即改正。凡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以及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未穿管保护的,责令限期改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当地政府要协调解决。

  10.全市9家超大型商场市场要严格按照《全省超大型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意见》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器材,完成建设任务。逾期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公安消防机构要采取法律、行政等手段,强力督促。     洛阳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200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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