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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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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9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先收房,后验房合适吗?
  李先生问:2006年他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商品房,2008年8月才接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当他到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领钥匙时,物业公司说必须先交一笔费用并放弃追究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才可以领钥匙。物业公司的做法对不对,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张运超律师答: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委托物业公司代为办理交付手续,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是代理关系,物业公司的行为视同为开发商的行为。业主通过实地验收,认为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办理接收房屋手续,完成房屋交付。如果业主认为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有权拒收。

  在本案中,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又利用业主急于收房的心理,迫使业主放弃对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追究,侵犯了业主的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李先生现在可以考虑不接受房屋,直接向开发商主张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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