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我于2007年6月把一批价值25万元的货物卖给一家有限公司,今年8月我去该公司催要货款,发现已是人去楼空。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该公司成了一个没有厂房、没有资产的“空壳公司”。另外,我打听到该公司的财务极其混乱,四位股东均存在随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实际上已经垮了。我该怎么办?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康静、张永钢律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各自独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现实生活中,存在某些股东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或逃避责任,而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从事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该制度作出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读者可以自行搜集证据或委托律师或通过法院调查取证,如果掌握了该公司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即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股东与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清偿所欠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