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1日由国务院公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行,以立法的形式解决了公共机构节能领域在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上的一些问题和障碍,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增强了操作性和约束力,对进一步大力推动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后制订了一系列促进节能的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强化对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的组织领导,专门成立了洛阳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组织、管理和监督;研究制订了《2008年洛阳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实施方案》,并且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开展了“城市无车日”以及“能源短缺体验日”等活动,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源忧患意识,有效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
但是,我们应清醒看到,我市公共机构仍然存在能耗总量偏大、能耗增长速度较快、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能源消耗缺少定额管理,节能意识薄弱,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任务依然艰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大公共机构的节能力度,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水平。
一要加快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按照《条例》规定,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快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健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协调、推进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积极协调和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加快制订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和责任;抓紧制定并组织实施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切实增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序性和计划性。
二要进一步突出公共机构节能重点。认真抓好公共机构节电、节水工作,严格执行办公区域空调温度设定的规定。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力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标准。合理配置机关办公用房,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严格限制非公务用车,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费用支出。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力度。
三要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2008年洛阳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明确节能责任。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把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四要努力营造良好的节能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切实组织好 “节水宣传周”、“节能宣传月”、“世界无水日”、“国际无车日”等节能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倡导节能环保理念,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形成全民节能的浓厚氛围。
“节能行动,从我做起;全民动员,共建节能社会”。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求实、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为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当好表率,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