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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聘用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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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0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足15年的,可往后顺延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待遇——
临时聘用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新规
  本报讯 (见习记者 李迎博 通讯员 李立)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日前出台规定,对临时聘用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新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参保有依据

  据介绍,用人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他聘用手续)或事实劳动关系后,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可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在2008年年底前一次性解决。

  新办法规定:临时聘用人员在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199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本人自愿向前补缴的(最早补缴到1986年1月),足额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计算连续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均从1995年1月开始记录。

  缴费基数及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8%为补缴人员记录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以补缴时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洛阳市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自愿选择,计发退休待遇时相对应的缴费指数为0.6、0.7、0.8、0.9、1.0。

  特殊人群补缴有新规

  为解决特殊群体的老有所养问题,市劳动保障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按上述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足15年的,往后顺延缴费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待遇。

  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以申报退休时间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养老保险金除了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现行政策计算的养老金外,还增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期间历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

  原就业转失业或因企业原因应参保未参保的人员,包括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本人自愿,可补办参保缴费手续,补缴办法及缴费年限计算同临时聘用人员参保规定。

  企业经过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农合工、亦工亦农等,现仍在企业工作,可按漏保人员参保缴费;非本人原因离开企业的,在企业工作期间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可按漏保人员参保缴费,补缴办法均同临时聘用人员参保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需建档

  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工商户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自愿选择缴费,费率为2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满15年。

  为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并规范档案管理,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要到当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举办的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建立档案后才能登记参保。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没有档案的,要及时建立档案。为简化灵活就业人员建立档案手续,建档时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劳动事务代理登记表和体检表即可。

  特别指出的是,这些规定开始执行后,以前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文件同时废止。如果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则从其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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