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003版:国内国际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停征利息税后税款仍实行分段计算
国家实行婴幼儿奶粉
召回退市特别制度
新疆将新建9条铁路
问题刺五加注射液已召回3600瓶
山东淄博5名儿童
被建筑塔吊砸死
周正龙正式提出上诉
公告
公 告
通 告
芬兰前总统获2008年
诺贝尔和平奖引起争议
泰国政府面临严峻考验
新闻网广告
遗失声明
公 告
遗失 声明
福州,公交车成假币“重灾区”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08 年 10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表示
停征利息税后税款仍实行分段计算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记者 罗沙 韩洁)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10日在解答有关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时表示,此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后,税款仍然实行分段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两部门负责人指出,此次调整只是对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某人在2007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应该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至于储户在2008年10月9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一律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利息税根据储蓄存款利息孳生的时间不同,仍适用不同税率。此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