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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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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0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的《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提出——
保护“水缸” “抠着”用水
  本报讯(记者 李江涛 通讯员 王川一)目前,水资源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制约作用越来越明显,水资源不仅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而且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战略性经济资源。根据有关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的《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将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这部地方性法规对我市水资源管理保护,对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什么要求?记者昨日采访了有关部门。

  据介绍,我市水资源总量为28.09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不足440立方米,属缺水城市。另外,受环境和气候条件影响,流经我市的部分河流趋于干涸,工农业生产用水和生态环境保护受到严重影响,同时存在水浪费严重、水利用率不高;水质污染、水环境恶化等问题。因此,我市保护水资源和科学利用水资源显得尤为重要。

  为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堆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品和垃圾等废弃物,严禁建设与水源保护不相适应的项目,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涵养水源: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禁止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在城市建设中采取有利于无污染的地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也是《条例》规定的一个重要方面。按规定,我市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自建供水设施的;使用公共供水且月用水量达到100立方米以上的;经营性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特殊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划定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和个人,有利于科学调控水资源,更便于节水管理。”市水利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

  《条例》还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和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此外,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用水单耗高于用水定额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新增其用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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