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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商品房将公示节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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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0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为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新法规,我市正在进行建筑节能大检查。今后——
所有商品房将公示节能信息
本报记者 李松战 文/图
  “墙体保温材料层厚度:50厘米”, “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满足(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近日,在市建委组织的全市建筑节能大检查中,记者在丽春西路某小区工地上,看到了这样一块节能信息公示牌(如图)。

  类似这样的公示牌,今后将出现在我市所有新建商品房的施工和售房现场,从而给消费者提供明确的房屋节能信息。

  节能成为强制行为

  今年6月,在市政府网站《连线政府》栏目内,曾有网民向市建委发帖询问:他们购买了位于王城大道附近的某小区商品房,入住一年还不能办理房产证,不知道是为什么?

  市建委通过调查回复:该小区是在王城大道开通初期建成的,建设时期,由于追赶进度,工程图纸设计较早,没有设计外墙保温,又因施工时间紧,加之开发商对外墙保温认识不足,所以没有修改图纸做墙体保温设计。“目前市建设部门要求商品房竣工必须要对外墙保温,否则不予竣工备案,房管局不予办理房产证”。

  因未进行外墙保温,最终造成业主房产证不能及时办理。可见,在国家对节能减排要求越来越高、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的背景下,民用建筑的节能设计要求,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商的一道“紧箍咒”。

  市政府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黄鑫表示,建筑节能已经成为国家强制性标准。《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明确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新法规明确要求节能公示

  可是,作为普通消费者,又怎么知道商品房的节能信息呢?

  今年4月1日起,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开始实施,10月1日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开始实施。新《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为督促房地产企业遵守上述规定,该法还规定了处罚措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作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购房要留意节能细节

  在上述新规开始实施的背景下,从今年9月起,市建委在全市范围内首次依据新规开展节能专项检查,仅在市区就对800多座在建建筑工程进行检查。目前,检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在随同检查组进行检查时,记者发现,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已意识到节能的重要性,总体上能够根据主管部门的安排,逐步落实对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有些楼盘,已开始在显著位置对房屋的节能信息进行了公示。

  “对那些还没有公示节能信息的楼盘,我们将责令限期改正,直到合格为止。”黄鑫表示。

  实际上,执行节能标准的建筑,从长远来看,不仅使房屋舒适性得到大大提升,同时还能减少能源消费,对个人和社会都大有裨益。例如,我市有数个小区或单位采用了水源热泵技术,冬天供暖每平方米每天的费用最高0.12元,低于集中供暖;夏天制冷每平方米每天的费用,比使用常规中央空调少一半。

  另据了解,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将陆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房屋节能信息,其中包括:围护结构保温、遮阳设施,供暖采暖系统及其节能改造,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能耗与资源利用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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