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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国内国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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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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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0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标准
  据新华社济南10月22日电 (王东明 顾磊)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从10月1日起将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2680元、21960元、21240元,分别比2007年提高了3780元、3660元、35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90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14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5720元、14100元和4680元。

  孙绍骋透露,国家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2007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6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2007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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