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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0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新政策助推劳动关系迈向和谐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民强就贯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见习记者 李迎博 通讯员 李立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大家理解和认识《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本报记者专程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民强。

  问:《劳动合同法》已经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为什么还要制定《实施条例》?

  答:《劳动合同法》是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实施条例》对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条款作了细化,对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和必要的衔接,有利于《劳动合同法》正确实施,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问:《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一些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在用工时,确实遇到一些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如商贸企业出租柜台招用的产品推销员,因流动性大,不愿签劳动合同。对此,《实施条例》第5条至第7条明确作出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5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第6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7条)

  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为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采取了让劳动者先辞职再签劳动合同等让职工工龄“归零”的方法。《实施条例》对劳动者工龄是如何确定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此条内容,一些用人单位将其误解为“连续工作满10年”也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连续10年,为规避相关规定,部分用人单位采取与员工重签合同或强行将员工派遣到新用人单位的方式,试图将员工以往工龄归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实施条例》对职工工龄作出了明确规定: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问:《实施条例》对职工名册的内容是如何确定的?

  答:《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包含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并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情形,增加了法律责任。第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吗?

  答:《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为了消除误解,《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中劳动者可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作了归纳。同样,《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作了归纳。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后,还要支付赔偿金吗?

  答:在坚持《劳动合同法》原则基础上,《实施条例》对经济补偿制度作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第25条明确了经济赔偿与赔偿金的关系;二是第23条明确了经济补偿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关系;三是第27条明确了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四是第22条明确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五是第31条明确将劳务派遣纳入了经济补偿制度。

  问:关于劳务派遣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具体规定:第一,为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此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第二,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问:下一步,劳动保障部门如何贯彻落实《实施条例》?

  答: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条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下一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从3个方面采取措施,全面推进 《劳动合同法》和 《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是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深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与领会。近日已在周王城广场举办“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大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二是积极推动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帮助企业经营者正确理解和执行 《劳动合同法》和 《条例》,避免因误解造成执行中的偏差。三是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确保劳动争议及时、稳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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