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发挥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作用,《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明确规定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
草案还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