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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劳务费”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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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3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法制在线
“回扣”、“劳务费”收不得
我市一专家收受商业贿赂被判刑
  本报讯 (记者 张亚武 通讯员 王晓冬)原任我市某城区教育局教研室主任的刘某是我市优秀专家,曾经获国家级奖励50多次。但近日刘某却因收受所谓的“劳务费”而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在担任教研室主任期间,天津科技翻译出版社为提高自己的实践活动教材在洛阳的发行量,于2004年8月和2005年2月、10月,先后三次以“劳务费”名义,通过银行汇给刘某现金共计31678.96元,刘某取出自用。收到第一笔款时,刘某曾向局领导汇报,局领导让其自行处理。

  2005年4月,北京语文出版社以刘某领导的教研室“课改”工作成绩突出为由,以奖励的名义通过银行汇给刘某现金43713.84元。刘某将此款取出后送给区教育局其他人27000元,余款16713.84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刘某将受贿的款项全部退缴司法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业务单位以“劳务费”和“奖励”名义给付的48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该款并非被告索要,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全部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主动退赃。且被告人是市优秀专家,平时工作成绩突出。鉴于以上事实,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过去,吃“回扣”、拿“劳务费”等商业贿赂现象在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商业领域广泛存在。商业贿赂严重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导致生产和生活用品价格虚高,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去年以来,我国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犯罪专项行动,吃“回扣”等现象都被视为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严惩,因此,“劳务费”、“回扣”等商业贿赂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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