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通知》明确,清理的范围是现行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清理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定的规章。
《通知》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原则分别作出了规定。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