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而行”的河洛志愿者(3月28日本版报道)让人们看到了我市民间组织为构建社会和谐发挥的积极作用。然而,这个目前我省最大的民间公益组织还是个“黑户”,活动经费靠成员分担,这让人不得不担忧其能“为爱行多远”。
民间公益组织被称作社会“第三部门”。按照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团只有办理登记手续才合法,权益才能受到保障,也就是说河洛志愿者从事的事业很有意义,但从法律角度看存在风险——善良的行为需有相应的框架来保障。
社会“第三部门”和政府一道,组织、推动卫生、环保、帮困等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减轻了政府压力,改善了民众生活质量,使得政府有更多精力致力于长远规划与战略发展。
但由于没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民间性、自主性、志愿性强,发起者和参与者又多是布衣,当前大背景下的角色和地位决定了这些草根组织多是“伺机而动”。公益活动的狭隘性以及业余性,使其为政府分忧、帮群众解难的能力非常有限。这急需政府给予政策性、全局性引导和培育,相关部门要尽快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鼓励发展民间公益组织,保障参与者的权利,最大限度利用其资源。
河洛志愿者“为爱而行”,提升了城市美誉度,促进市民公益意识提高,只是我们在以赞许的口吻谈论这些草根公益组织的同时,应该意识到保护爱心有时比奉献爱心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