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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承诺制度
1.首问负责制承诺。全体职工要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每一位人员,被首问人员即为第一责任人,如不属本人业务范围,应引导其到具体办理业务的科室或窗口,直至来办事人员满意为止。
2.政策咨询服务承诺。全体职工要热情接待和受理通过信访及市长热线、连线政府等途径的政策咨询,做到有问必答。在社保中心服务大厅设立政策业务咨询窗口,专人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
3.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失业登记服务承诺。建立申报登记“绿色通道”,业务资料及办证手续齐全的当日办结,资料手续不完整的,一次告知,二次办结。
4.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服务承诺。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中断、续保、转移档案等,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当日办结。
5.养老保险待遇核算服务承诺。经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批准且手续齐全的,办理正常退休随到随办;提前退休、病退,按规定时间集中办理。
6.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承诺。每月20日前按时足额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遇特殊情况即时告示;按规定时限为参保人员报销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费用;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7.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承诺。参保人员凭养老保险个人电脑编号,查询个人账户记载和缴费情况;持医保IC卡可到查询机上查询个人账户使用和缴费情况。
8.医疗保险证(卡)及时办理发放承诺。在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在申报、缴费手续办结后,及时给予发放医保证(卡)。对医保证(卡)挂失补办的,手续齐全时即时办理。
9.信访接待承诺。建立信访登记制度,及时登记信访内容,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复杂问题7个工作日内答复。
10.上门服务承诺。凡用人单位涉及50人以上的劳动和社会保险业务,实行上门服务。
二、首接办结制度
1.首接办结制度是指在办公场所、服务大厅业务窗口和公务处理过程中,首先接待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业务或接待来访、咨询的工作人员,对其所要办理的业务或咨询内容属职责范围内的,要负责解答有关政策规定,告知办理程序和所必需的有关材料,使之得到最为迅速、简便、满意服务的制度。
2.首接办结服务的对象包括前来办事、来访的人员和来电咨询、查询、投诉以及业务受理等。
3.首先受到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人,对来人或来电提出的咨询、投诉和业务办理等问题,不属于本科室业务范围的,要负责指引、介绍、移交到相关业务科室或告知相关业务科室电话;不属于劳动保障业务范围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4.首接人对前来办理业务、咨询、投诉的人员,态度要热情,用语要文明,按照业务办理程序和时限,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
5.答复来人、来电、来函等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不清楚、掌握不确切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给予对方准确的解答。对于不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或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应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1.服务对象前来办理业务或电话咨询有关政策事宜时,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2.服务大厅各业务窗口要印制办理业务的程序和所需携带的全部材料的宣传页,以备办事人员索取,为企业、职工和群众提供方便。
3.参保对象所要办理的事项,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材料齐全可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属限办事项的限时办结;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完备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4.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科室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的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工作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得一推了之。
5.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外,其他要以书面或文字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四、限时办结制度
1.参保对象前来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和经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
2.各科室根据职责要求,对外公布所承办业务的办理时限。
3.即时办理事项。首接人员受理服务对象材料后,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拖延和刁难。即办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各科室首接人对申报材料应即时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或需要领导批准的,即时呈批,即时办理;对于材料和手续不齐全的,应向申办人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正式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向参保对象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4.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受理后必须按照程序逐级报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办理的事项。限时办理的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经办人员应及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接收全部必需的材料,告知其办理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报批,及时办结;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应向申办人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正式受理,按办理时限及时办结;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5.对服务对象诉求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分管领导报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五、劳动保障监察文明执法制度
1.统一文明用语。常用文明用语有:您好!请坐!请您慢慢说!请您稍等。对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将尽快调查核实!谢谢您提供的线索!谢谢您的举报!请留下您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我们会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对不起!我们是市劳动监察员,依法对您单位进行例行检查。谢谢合作!
2.实行7天工作制。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实行7天工作制,周六、周日实行领导带班、监察员值班制度。
3.岗位无缺位制。每个工作岗位设定一名同志主要负责,同时指定另一名同志协助工作,当负责同志不在或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完成工作时,由另一名同志接替完成,并负起责任。两名同志不得同时外出,确保一人在岗。
4.首问负责制。前来办事或投诉的群众,不管问到谁,都由这名同志负责介绍到相应经办科室,不属业务范围的,解释清楚,指明应该到哪个部门办理。
5.限时办结制。受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6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疑难案件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办结。
6.一次性告知制。对前来办事的人员,一次性告知应带的材料和手续。
7.否定报备制。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的,或对投诉事项经调查给予否定的,向投诉人解释清楚,需要出具文书的,出具告知书,并进行备案。
8.首次不罚制。对企业的首次劳动保障监察,先沟通协调,进行行政指导,再责令限期改正,做到首次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