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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者可领取岗位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距退休在5年以内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原企业外非公益岗位就业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贴。享受对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停发岗位补贴。补助时,由安排此类人员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申请单位。审批时间截至2008年年底,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者减免相关费用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减免有关证照类、管理类、登记类费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之和的1/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给予优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