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旨在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我国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
据统计,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不积极受理、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致使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的处理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70%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起诉前未经过行政复议,不少行政机关陷于应付信访、忙于应对行政诉讼的被动局面。
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这一法规将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