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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电子眼” 不能想用就用
北京对违法单位 最高罚3万元
  据新华社北京7月2日电(记者李舒) 北京警方2日宣布,即日起将在各单位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展开全方位的技防设施安装、使用大检查工作。对违法安装、使用“电子眼”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处罚,违法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责任人最高处罚1000元。

  今年4月1日北京出台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公安机关依据该《办法》将严查“电子眼”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摄像头,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设置“电子眼”,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图像信息,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内部摄像头擅自“外窥”的,可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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