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孙梅芳 通讯员 杨新兴)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对破墙(窗)开店行为有了明确规定。今起,擅自施工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严禁擅自破墙(窗)开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确需破墙(窗)开店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征得四邻和所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及社区居委会书面同意,并在该小区公示7日内无异议后,向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然后持市规划部门手续到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核准。
今起,违规破墙(窗)开店的,将责令其在15日内恢复原状,限期内恢复原状的,不予追究其责任和经济处罚;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的,依法责令其恢复原状并予以经济处罚。对不执行处理决定者,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实施,今后,我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有法可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