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昆明8月8日专电 (记者 王研 屈明光)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胡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胡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掌握城市建设和规划发展的大权,长期大肆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巨额钱物,共计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47980元的住房一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从严惩处。
同时,案发后胡星为逃避我国法律制裁,利用假护照潜逃国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但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