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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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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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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
(2007年2月26日)
  建设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一项重大战略决策。经过1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高新区已成为我市最具创新活力的经济增长区域。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技大会精神,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快高新区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高新区在洛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高新区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高新区是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是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是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是抢占世界高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是我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强大支撑。

  “十一五”期间,高新区预期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年均增长30%以上,每年引进投资超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少于10个,力争每年均有世界500强企业入驻高新区。到2010年,技工贸总收入达到868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156亿元,完成出口创汇21812万美元,实现利税113亿元,实现财政收入11.1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00家,高新技术产品突破1000项,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超过40%,其中销售收入亿元以上企业40家,10亿元以上企业8家;要培育出5个以上支撑我市新型工业基地建设的优势产业,使高新区成为我市经济转型的推进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推动力,再造一个新洛阳的重要经济增长极。

  为实现上述目标任务,高新区必须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大力拓展发展空间,大力发展产业集群,继续提高创新能力,继续优化发展环境,继续提高管理水平。在转变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方面走在全市的前列。

  二、明确管辖范围,完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一)高新区由以下部分组成:

  1.国务院授权科技部批准的区域;

  2.孙旗屯乡和辛店镇;

  3.吉利科技园和洛龙科技园。

  考虑到发展空间的需要,同意高新区在以上区域外选择适当的区域进行开发建设,并实施管理。

  (二)高新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高新区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高新区的财政及高新区出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3.按照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和核准高新区的内外资企业及项目;

  4.负责高新区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环卫、市政、人防、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工作的管理;

  5.负责高新区的发展与改革、商务、科技、统计、人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管理;

  6.负责高新区的民政、社区、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卫生等工作的管理;

  7.负责高新区的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交通、农机等工作的管理;

  8.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9.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及证书、执照的办理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市直相关部门统一行使的职能,市直相关部门应将所拥有的相关管理职权以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名义委托给高新区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行使;不需要市直相关部门统一行使的职能,市政府将相关管理职权下放给高新区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行使。

  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高新区管委会及其管理机构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高新区管委会要继续实行和完善全员岗位聘任制,市委、市政府承认聘任制干部职级待遇。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对应的管理机构。

  高新区应加大综合配套改革力度,继续探索人事、工资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引入激励和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考评制度,尽快形成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为加快高新区所辖乡镇的城市化进程,同意高新区将托管的两个乡镇改为办事处。

  三、完善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工具作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带动洛阳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逐步完善和规范高新区一级财政体制,充分发挥好高新区的政策工具作用,让洛阳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享受到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一)在国务院划定的高新区范围及托管的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无论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全部纳入高新区的财税管理。

  (二)国务院划定的高新区范围及托管的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地方税收和非税收入,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留在高新区,用于高新区可持续发展。

  (三)高新区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经市政府授权由高新区财政部门征收,用于高新区建设。

  (四)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总部经济或设立研发中心等形式进入高新区发展,企业原所在行政区和高新区财税分成按照国家法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现行市政管理体制,高新区原有和新建过境道路等市政维护费用,由市财政每年切块一定数额给高新区。

  (六)先进装备制造产业、轴承产业、硅产业和钛产业,作为洛阳市鼓励高新区发展的支柱产业,市委、市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引导相关企业和项目向高新区聚集,四大产业新建项目的选址原则上在高新区解决。

  (七)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对批准成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完成年度目标的,给予一定奖励。

  (八)市政府将高新区列为标准厂房建设示范区,高新区应做好统一规划工作,市政府对标准厂房建设将按照建成面积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予以配套和扶持。

  (九)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每年在安排市级应用研究开发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时,对高新区给予重点支持,高新区每年也应从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专项资金。

  (十)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市政府统一解决农用地转用指标,确保高新区开发建设用地。

  (十一)高新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所需供电、供水、通信、公交、煤气等大型配套设施,列入市重点项目,统一规划,优先安排建设,并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

  (十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抓紧实施“两桥一路”(瀛洲大桥、孙辛大桥和孙辛路改扩建)工程,不断改善高新区周边环境。

  (十三)允许高新区结合本区实际,参照其他先进开发区的做法,制定出台有自己特色的鼓励发展创新的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优化高新区发展环境

  (一)设定高新区为“行政管理无费区”。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企业只缴纳省级以上规费,市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除。

  (二)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高新区企业检查和收费。

  五、加强对高新区的领导和管理,全面提升高新区发展质量和水平

  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是我市“十一五”期间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真正形成全市上下齐心协力共建高新区的浓厚氛围,为高新区创造更加优良的发展环境。

  (一)完善组织领导。调整高新区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和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直各有关部门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定期听取高新区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高新区的发展目标、规划、措施,及时解决高新区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增强大局意识。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树立大局意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积极主动地放实权、办实事。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下放权力到位情况,优质服务情况负总责,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

  (三)坚持特事特办。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为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大开绿灯。只要有利于加快高新区发展的,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特事特办、特事快办”的原则,抓紧落实办理,不能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顶拖不办。

  (四)敢于大胆试验。高新区要敢于突破一切旧框框,只要有利于高新区发展,就要大胆试,大胆闯,大胆干,形成高新区独特的创新氛围。

  (五)加大对高新区的宣传力度。市属各媒体要及时宣传和报道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成就,积极营造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舆论氛围。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人民,要同心协力,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科技大会精神,全力以赴、一如既往支持高新区的建设发展,使高新区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建设创新型城市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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