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吴女士:我公司因业务需要,从社会上招聘了一名销售经理。王某获聘后,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发现公司业绩下滑严重,后经调查核实,王某应聘时提供的档案是伪造的。我们能否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尤艳艳:《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劳动合同法。所谓合法原则,指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也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公平合理,双方权利义务是平衡的;平等自愿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缔结合同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志;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协商取得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后由双方确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就本案来讲,由于王某在招聘过程中伪造了档案资料,骗取公司的信任,获得聘用。王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公司可以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