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 近日,为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规定》对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组织机构、管辖、人事争议调解、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裁决等基本程序及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的衔接及裁决的执行等进行了规定。
《规定》明确了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规定》是在1997年人事部制定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行修订的,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