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20日电 (记者 江国成 刘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20日出台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根据上述办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对应性和合理性原则。
《办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