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邓德洪) 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省政府同意,从今年10月1日起,我省18个省辖市将全面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洛阳市区及所辖多数县(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为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为6.5元。
此次调整是自1995年我省首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以来,先后进行的5次调整中涨幅最大的一次,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比原来平均提高了37.5%,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比过去平均提高了0.5元。调整后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在中部6省为最高。
我省此次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共有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0元、550元、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元、6.5元、5.5元,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等因素,选择相应的标准。
洛阳选定的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含吉利区)、偃师市、新安县、栾川县、孟津县、嵩县、汝阳县分别调整为550元/月、6.5元/小时;宜阳县、洛宁县、伊川县分别调整为450元/月、5.5元/小时。此前,洛阳市区(含吉利区) 的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400元/月、6元/小时,其他各县(市)的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320元/月、5元/小时。
此外,由于我省失业保险金是按最低工资的80%来计算,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失业保险金也会作相应调整。按照规定,洛阳市区及所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将相应调整为440元(550元×80%)、360元(450元×80%)。
据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对建筑工人、环卫工人等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其月最低工资标准在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的幅度内分别确定,适用对象有以下5种类型:体力劳动强度达到四级;高温作业达到四级;粉尘作业达到四级;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噪音达到100分贝,累计日工作6小时的劳动者。
按照规定,即便是在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员工,或者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工,也应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用人单位,每月预发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采取计件工资或基本工资加提成工资的用人单位,在确定员工完成劳动定额时,要对其最低工资进行适当折算,折算后的标准也要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用人单位应将新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从10月份开始执行新标准;如来不及当月调整,也应在下月发放工资时补齐上月上调部分;如拒不执行新标准,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