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江涛)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咋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有什么扶持政策?昨日上午,我市在周王城广场举办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暨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大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两法”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都有着重要作用。在活动现场,有关部门除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外,还设立了职工招聘专场、职业技能培训报名台等,并现场受理有关劳动争议方面的案件。
市委常委、副市长高凌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柳生,市政协副主席杜勇杰,市总工会主席马东安等出席宣传活动。
记者昨日就《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中群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称,依据该法,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能成为“白用期”。《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此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如何有效解决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