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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我市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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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0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本月起我市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本报讯 (记者 李江涛 通讯员 李帆)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我省有关规定,我市从10月1日起调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标准也相应调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从10月1日起,我省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相应需要调整。本月上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调整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河南省失业管理条例》,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标准相应提高,该标准从10月1日起执行。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市区(含吉利区)、偃师市、新安县、栾川县、孟津县、嵩县、汝阳县执行每月440元的标准;宜阳县、洛宁县、伊川县执行每月360元的标准。此前,市区(含吉利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320元,其他各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256元。

  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标准为:市区(含吉利区)、偃师市、新安县、栾川县、孟津县、嵩县、汝阳县执行每月44元的标准,宜阳县、洛宁县、伊川县执行每月36元的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市区(含吉利区)、偃师市、新安县、栾川县、孟津县、嵩县、汝阳县为每月440元,宜阳县、洛宁县、伊川县为每月360元;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标准也相应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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