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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版:国内国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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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0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禁毒法草案
“隔离戒毒”“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 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记者 李薇薇 吕诺)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次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将一次审议稿中规定的“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据了解,根据禁毒法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吸毒人员有所列的多次注射吸毒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决定隔离戒毒;对被解除隔离戒毒后又吸毒以及在隔离戒毒期间逃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施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隔离戒毒场所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场所;隔离戒毒工作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工作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和管理。

  对于这些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一审稿的这些规定基本上是现行的戒毒体制,只是将强制戒毒的名称改为隔离戒毒,将劳教戒毒的名称改为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将完整的戒毒过程分为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实施和管理的两个阶段,不利于戒毒资源的统筹配置和合理使用;现行3个月至6个月的强制戒毒基本上达不到戒除毒瘾的效果,对大多数复吸人员仍要进行3年左右的劳教戒毒。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研究认为,从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考虑,应对现行的隔离戒毒和劳教戒毒体制进行改革。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一次审议稿中规定的“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1年至3年,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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