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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两高”调整适用刑法新罪名
新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等
  据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记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公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即日起施行。这一补充规定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两高”此次对刑法新罪名进行调整,是依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作出的。

  这一补充规定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增加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开设赌场罪”、“枉法仲裁罪”等新罪名。补充规定还取消了原来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了原来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修改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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