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先生问:今年3月,我和另外几个人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然而,就在试用期满前几天,公司竟将我们全部辞退。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 谢亮:目前,部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比如,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将劳动者辞退,而后又“试用”他人,这实际是假借“试用期”之名剥削、损害劳动者的行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限制,规定在试用期内,除非劳动者有以下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虽经用人单位提出,但拒不改正的;5.违反本法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就是说,只有在劳动者本身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胜任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在试用期内将劳动者辞退。就本案来讲,如果广告公司无证据证明你们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广告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