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