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005版:社会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六大热点揭示新变化
“买断工龄”:可能成历史名词
“钟点工”:报酬有保障
“终身员工”:没有“铁饭碗”
违约金:“紧箍”松了
“工龄归零”:法律说“不”
关于对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7 年 12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违约金:“紧箍”松了
  事例 河科大湖南籍一名张姓毕业生说,今年夏天毕业时他留在洛阳一家企业工作,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10月,他和该企业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不料,一个多月前,远在老家的父亲脑梗塞复发住院,母亲很想让他今后经常陪伴在父亲身边。

  家有病人,身为独生子的小张十分着急,想辞掉洛阳的工作,春节后在家乡另找工作,便于照顾父亲。然而,当初合同约定的3000元违约金让他产生困惑:如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还需不需要承担违约金?

  释法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说,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原来的《劳动法》依然生效,过去的合同只要还没到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就是说,即使小张在2008年1月1日后辞职,也必须承担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它一直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尤其是近几年,社会上就业压力日渐增大,许多用人单位喜欢在劳动合同中写入违约金条款,甚至提高违约金数额,以此限制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2008年1月1日后签订劳动合同,违约金将不再是劳动者“跳槽”的绊脚石。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一方面提高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另一方面也限制了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否则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本报记者 李银刚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