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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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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紧箍”松了
“工龄归零”:法律说“不”
关于对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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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工龄归零”:法律说“不”
  事例 “20多岁就进厂干活,现在干到快40岁了,单位突然说不要我了。”侯女士在涧西区某企业上班已有10余年,工作一直勤勤恳恳。11月中旬,她接到单位要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和她有同样遭遇的其他几名同事,无一例外是单位的“元老级”职工,工龄最短的也超过了8年。经过几番交涉,单位同意他们可在离职后再竞聘上岗,但要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而且工龄也要重新计算。

  释法 “工龄归零”是指用人单位迫使工龄较长的职工主动辞职,经历短暂休假期后,再竞聘上岗或进行一次性“裁员”,之后重新被招用。

  法学专家认为,企业采取种种招数让员工“工龄归零”,无非是担心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合同的。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赵秋喜律师认为,企业利用各种手段将员工“工龄归零”的招数实际上行不通,判断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龄不再以劳动合同为唯一依据,“只要证实社保关系一直没有中断,这个员工的工龄就不会被‘归零’”。“工龄归零”的做法会导致员工对用人单位的不信任。

  本报记者 邓超 实习生 张凯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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