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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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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热点揭示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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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归零”:法律说“不”
关于对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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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本报就关系企业、职工权益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采访,为您解读——
六大热点揭示新变化
  “末位淘汰”:概念重新注解

  事例 近日,记者接到在我市某合资企业工作的小刘对所在单位“末位淘汰制”的投诉。他说,自己工作很努力,也完成了任务,但工作了3个月还是被末位淘汰了,他得重新找工作。

  小刘说,他在一家企业销售部门工作,由于企业效益很好,员工待遇很不错。企业规定了销售部门每个业务员的月销售任务,同时还制定了“末位淘汰制”,按照企业内部要求,如果连续3个月完不成任务或业绩排名倒数第一,责令辞职;如果不自动辞职,单位将予以开除。他说,公司的产品在周边地区比较有市场,自己每个月都能完成任务,但由于自己刚刚大学毕业,社会实践经验不足,连续排名末位。最后,部门主管、企业负责人找他谈话,他不得不主动提出辞职。小刘抱怨说,企业销售人员有基本工资、销售提成,业绩差就意味着收入低,本来压力就很大,排名最后还被“炒鱿鱼”,实在不公平。

  释法 市劳动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末位淘汰制”在改革开放后,从沿海发达地区逐步走向内地,现在“末位淘汰制”在国内很流行。客观地说,“末位淘汰制”对增加企业活力、增强竞争机制、防止职工消极怠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它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因此一直颇受争议。

  从《劳动合同法》看,条文中规定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没有包括“末位淘汰制”。这就说明,企业内部的“考核不合格”、“工作不胜任”和法律规定的淘汰前提条件是两个概念。因此,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排名末位虽然不能被解除合同,但单位内部采取的末位换岗、末位待岗培训等“末位淘汰”机制还是合法的,只不过“末位淘汰”的概念将重新注解。因此,员工如果“今天工作不努力”,将会“明天努力找岗位”。

  西工区一家国有企业负责人说,他们一直在搞内部末位淘汰,大体做法是:细化岗位差别,建立培训制度,对考核排名末位或完成不了考核任务的员工,调换工作岗位,将其安置在待遇较低的岗位上;有的视情况待岗,接受再培训,然后上岗。

  本报记者 王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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