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 最近,本报接待数起某企业职工的投诉。他们反映所在单位领导分别找他们谈话,内容是要求其“买断工龄”,并填表声明自己是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他们说,单位领导在进行个别谈话时语气严厉,还表示,如不同意,单位将采取强硬措施辞退他们,到时候他们这部分职工连应得的工龄补贴也要大打折扣。最后,他们只好同意“买断工龄”走人。
据了解,“买断工龄”让员工走人,与企业脱离关系,是一些企业改制时的惯用做法。
释法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没有“买断工龄”的说法,因此,这家企业的做法显然不合适。
《劳动合同法》明确提出,企业在改制时,如果让职工“买断工龄”,需要通过跟职工协商,而且,还要给“买断工龄”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重新与职工签订合同,使职工不失业。
法律界人士说,《劳动合同法》更加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对“买断工龄”做法作出严格限制,企业肯定也不愿做赔本儿买卖。因此,“买断工龄”可能成为历史名词。 本报记者 李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