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李迎博 通讯员
余坤山)日前从市国税局获悉,为配合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我市对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进行了大面积调整。
据介绍,对普通内资企业,2007年企业所得税累计入库税款50万元以下的,实行按季预缴;累计入库税款5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按月预缴,其中原实行按季预缴的企业可继续执行原规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此外,2008年内新办企业暂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2009年初依据上述原则重新确定纳税期限。
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08年1月、2月的预缴申报推迟至4月1日至18日,但应分月填报预缴申报表,以后月份申报按月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