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颁布,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指导我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重点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条例》是在国家交通部、省交通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洛阳市加强村级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起草,修改制定的。
2007年《洛阳市加强村级道路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全市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交通系统干部职工为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做了大量的工作。80%的行政村与乡镇政府和承包户签订了养护合同。创建“标杆路”80条1000余公里、“文明样板路”50公里、“双千公里形象道路”2023.9公里、路基规范化攻坚25.6公里、省“文明示范路”314公里、水泥砼面板灌缝县道完成2150公里。
为落实好《条例》,做好行业管理,我讲几点意见:
1.认真学习,强化宣传。认真组织学习并掌握《条例》的实质内容和条文含义,是贯彻执行好《条例》的重要前提。2008年3月为“条例宣传月”,活动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全方位、多形式、大声势开展《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迅速掀起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贯彻执行《条例》的高潮。
2.贯彻落实《条例》,深化农村公路系统内部改革。一是尽快制订本县(市、区)村道管理养护办法,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实现由单纯部门行为向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负责的转变。2008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全部完善分级管理养护体制。二是深化养护体制改革,实行事企分离。加快养护市场化进程,所有村级道路大、中修工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取有资质的养护公司实施;日常管理养护要与养护承包户签订合同,实行合同化养护。三是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市、县各级财政管理部门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市、县(市、区)、乡(镇)政府预算列支到位,足额使用。四是强化日常管理。市交通公路部门已经制定出了县道、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最低标准和费用。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筹措落实好日常养护资金,做到有路必养,要按照规定标准落实人员,落实资金,把县、乡、村道路全部养起来。
3.强化路政管理,依法管理公路,服务农村经济建设。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程序。要依靠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管理公路,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和违章占道行为,依据《条例》,加大整治处理力度,遏制村级道路超限运输行为。
4.依靠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做好村级道路养护工作。随着我市村道里程的逐年增加,路面等级的提高,要养好管好这些道路,离不开政府的领导、全社会的支持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村级道路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组织群众参与公路养护,缓解养护资金紧缺的矛盾。
5.继续组织开展养护竞赛活动,促进养护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要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理念,广泛组织开展“路基规范化养护”,创建“形象道路”,公路养护“金杯乡”等多种形式的养护竞赛活动,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对养护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给予重奖,促进养护质量的全面提高。
《条例》将进一步推进我市村级道路养护工作,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