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清形势,增强贯彻落实好《条例》的责任感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于2007年12月3日经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将村级道路管理养护作为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洛阳市在全国开了个先例。它对进一步加强全市村级道路养护管理,进一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对村级道路的养护体制、资金筹措、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职责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将其纳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为搞好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是全市人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把学习落实《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作为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具体行动。全市上下要以《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热潮,进一步增强搞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学习、了解《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中本部门本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媒作用,采取宣讲辅导、知识竞赛、咨询服务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贯彻实施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的爱路护路自觉意识,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爱护农村公路就是爱护我们的“致富路”、“幸福路”。
二、强化责任,逐步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
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干线公路网的重要支撑,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民出行。1995年以来,我市在国家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大力支持下,利用交通扶贫、以工代赈等资金,掀起了大规模的公路建设热潮。特别是2003年以来,洛阳市强力推进村村通水泥(油)路建设,农村公路建设进入了历史上最快发展时期。截至2007年10月16日,洛阳市16个县(市、区)147个乡(镇)2999个行政村已全部实现通水泥(油)路,共完成2014个行政村村村通工程,建成村级公路6426公里,惠及近400万人民群众,全市村级道路管养里程达到1.1万余公里。随着村级道路里程的增加和等级的提高,对道路养护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而长期以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仅限于县乡级道路,村级道路的管理养护责任不明,养护管理资金缺乏,路政管理缺乏政策支持,抗水毁能力较差,各县(市、区)、乡(镇)对村级道路养护管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致使村级道路失养现象极其严重。如何管好农村公路,保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3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可以说为我们破解村级道路养护管理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因此,各县(市、区)、乡(镇)、村委会要切实贯彻落实《条例》,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各级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逐步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提升洛阳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水平,延长村道使用寿命,更好更长久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和农村经济发展。
三、深化改革,开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新局面
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场化运作势在必行。各县(市、区)要完善配套措施,积极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快养护市场化步伐,实行合同化管理。大、中修工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公司通过招标进行养护,对改革分离出的农村公路养护公司大力扶持,积极培育养护市场。要进一步推行机构改革,加快农村公路机构重组步伐,提高效益。要积极推进企事分离、机构整合、人员定编,建立起责任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资金投入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养护生产以市场运作为主体、监管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机制,努力开创全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新局面。
搞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及“三农”。作为农村公路管理责任主体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全力以赴,真抓实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实施,全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农村公路管养水平,为全市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好力、服好务,为洛阳在中原崛起走在前列提供方便快捷的交通环境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