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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店面容貌专项治理标准(试行)
  一、门店招牌设置标准

  1.同一栋建筑物沿街门店招牌设置应统一高度、统一宽度、统一厚度,招牌长度按门店宽度设置,同一建筑物所属店面招牌之间不得留空隙。

  原建筑设计中已预留招牌位置的,应按原设计布设;店面上部如有阳台等突出物者,招牌设置不得超过突出物;原设计中既无预留招牌位置,又无突出物的,设置的招牌可视面距建筑物墙体原则上不得超过0.6米。

  2.沿街门店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牌,原则上禁止一店多牌、多层设置。连锁经营单位招牌设置,在满足其统一形象要求的前提下,不得破坏建筑立面效果。

  3.门店招牌的大小应与建筑主体相协调。主干道沿街招牌的上下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米,其他道路原则上不得超过1.5米;多层建筑沿街门店招牌的上沿不得超过二层窗台底线;一层坡屋面的招牌不得超过檐口底线。

  4.沿街门店招牌中只允许标明工商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店铺名称、企业标志(记),不得标注经营服务种类、范围、价格等内容。

  5.沿街建筑物二层至楼顶原则上禁止设置招牌。

  6.主次干道两侧设置的店牌应进行亮化,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7.店牌必须设置牢固,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有残破、污损、褪色、掉字等现象。

  8.店牌用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内容健康。

  二、橱窗设置标准

  1.橱窗内商品陈设、装饰应注重美化、亮化效果,突出艺术性、协调性,不得堆放杂物。

  2.橱窗内外均不得悬挂、书写、张贴带有服务和商业信息的各类广告。

  3.沿街店面、立柱、台阶和玻璃店门等处不得设置广告或张贴带有商业性质的饰物。

  三、店面外部搭建装修及附属物设置标准

  1.沿街店铺外部搭建装修需经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沿街店铺外部装饰色彩应与所属建筑物和街区风貌相协调。连锁经营单位,可按其形象风格的要求,结合建筑风格确定店铺外装饰面及色彩。

  3. 除历史文化街区及商业步行街外,沿街店铺不得悬挂商业幌子;未经批准,严禁利用主次干道两侧店铺门面悬挂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条幅、灯笼、彩旗等。

  洛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

  洛阳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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