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洛阳城市容貌管理,净化、亮化、绿化、美化市容环境,建设最佳宜居环境城市,依据《城市容貌标准》(国家标准CJ/T 12-1999)以及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招牌、灯光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原则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洛阳市城区室外空间和各类室外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广告招牌、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设施工场地、居民小区等有关城市容貌。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三条 路面清扫和养护
(一)城市道路、对外交通道路应实行连续性清扫保洁措施,清扫保洁质量应符合国家、河南省及洛阳市有关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道路偶发污染事件时,应在2小时内开始清污作业,及时消除污染。
(二)城市路面应保持状态完好,无违章占道情况,出现破损应及时进行小修保养。
(三)人行道的路面及侧石顶面应平整,道板色彩应与周围
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路面应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如有破损,应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树穴位置适当,方便行人。
(四)盲道设置应严格按无障碍设计施工规范执行;盲道上禁止设置或摆放任何不利于盲人通行的设施。
(五)路面无乱喷画、乱涂写、乱张贴。
第四条 桥梁、隧道
(一)桥梁、隧道应有相应的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桥梁、隧道墙面、立面干净整洁,设施完好,无乱张贴广告标语、乱搭乱建(构)筑物;桥梁、隧道路面清扫保洁标准参照道路等级清扫保洁标准执行。
加强城建执法与管理,严禁在桥梁、隧道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露宿等不文明现象。
(二)定期清洗桥梁栏杆及梁体,金属主体或构件出现锈蚀时应及时养护,保持桥梁整体洁净、美观;桥下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无沙土裸露、无乱拉挂、无乱搭建(构)筑物及其他不属于桥梁整体结构的设施。
(三)人行隧道出入口造型及选材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明显的指引标志,设置的遮阳(雨)篷应选用透光的材质。
(四)人行天桥、隧道应设置无障碍坡道,附属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第五条 路(桥)名牌、导向牌
(一)各类路口、桥梁、地下通道及城市道路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在合适的位置设置路(桥)名牌、导向牌。
(二)路(桥)名牌、导向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牌面整洁,文字规范,清晰醒目,美观大方,用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同一区域或路段的路(桥)名牌、导向牌应统一样式与风格,充分体现古都风貌与历史文化内涵,并与整体市容环境协调。
(三)路(桥)名牌、导向牌出现污损、歪倒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出现缺失应及时补充安装;路、桥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名牌。
第六条 公路、铁路
(一)公路、铁路沿线应按国家标准设置防护绿地。
(二)公路要按公路行业有关标准进行清扫保洁,公路两侧绿化带、边沟、建筑控制区无明显暴露垃圾;城市建成区内公路和通往主要景区公路应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进行清扫保洁。
(三)铁路沿线无明显暴露垃圾,不允许乱搭乱建。
第七条 道路附属设施
(一)各类附属设施设置位置合适,安全、稳固、整洁、完好,无被遮蔽现象。
(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护栏、隔离墩等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整洁、完好。
(三)路缘石应排列整齐,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错台等问题时,应及时修复;禁止在路缘石上设置各种扒梯。
(四)路面、桥面、地下通道排水口应定期清捞、疏通,使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五)因应急而临时设置的各类附属设施或废弃的各类附属设施应及时拆除。
(六)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第八条 洗车场、修车场、停车场
(一)不得占用道路设置洗车场、修车场。不得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进行店外洗车、修车。
(二)洗车场内必须实行硬底化,干净整洁,排水畅通,无污水横流现象;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收集应排入深沉池,经深沉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经收集处理后回用;车辆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袋装收集并日产日清;禁止洗车抹布、地毯随意挂晒。
(三)停车场车位线应做到清晰醒目,无残缺、覆盖;场内其他设施应当整洁、完好,使用正常;场内车辆有序停放;停车场内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杂物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
第九条 机动车辆
(一)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无冒黑烟或异味现象。
(二)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严密加盖或密封,防止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
第三章 建筑景观
第十条 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协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
第十一条 建筑单体
(一)建筑单体的高度、体量、色彩、风格要与小区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维修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充分听取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保持原有的风貌特征。
第十二条 建筑外墙面
(一)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禁止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禁止破墙、破窗开店;禁止随意张贴、涂写、刻画、挂晒;节庆后的对联应及时清除。
(二)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外墙面,每年至少清洗一次。
(三)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外墙面应按照不同建筑物、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至少每年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至少每3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建筑的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应保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风貌;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本体的附属设施应保持该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
第十三条 屋顶
(一)屋顶设施设备应保证不影响屋顶的美观;屋顶不得任意搭建临时构筑物,其轮廓线、形态、颜色不得任意改动。
(二)屋顶绿化不得对屋顶、外墙面造成功能性损害,枯枝、落叶应及时清理;屋顶无积水、暴露垃圾、卫生死角。
第十四条 围墙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可选用绿篱、花坛(池)、栅栏、草坪、半透景围墙等形式与道路分界,绿篱、栅栏的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同一路段的绿篱或栅栏样式及高度应保持协调或一致。
(二)围墙设置应兼顾安全与美化要求。道路两侧需修建围
墙的,必须保持通透,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一般不
得建实体围墙,不得在围墙上缠绕铁丝网或放置碎玻璃;通透围
墙内的空地应进行景观绿化。
第十五条 临街商铺
(一)同一街面的商铺,空间形态、色彩、风格要统一或协调。
(二)商铺门外空地不得堆放垃圾、杂物,保持橱窗及室外“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卫生整洁,无乱倒乱排污水、无果皮、无烟头等废弃物或痰迹、无乱钉乱挂乱张贴;机动车、人力车修理点门前无明显油渍。
(三)商铺应每日清洗店门、橱窗、卷帘门、立柱,及时维修影响市容的各类附属设施。
(四)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单位和商铺不应安装封闭式卷帘门,应采用透视、美观的防护设施;已设置的封闭式卷帘门应限期调整。
(五)商铺不得占道经营、跨门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超出门窗外墙摆卖。
(六)临街单位和商铺应当履行清扫积雪的义务,对责任地段内积雪及时清扫。
第十六条 店面外部搭建装修及附属物
(一)沿街店铺外部搭建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和建设施工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沿街店铺外部装饰色彩应与所属建筑物和街区风貌相协调。连锁经营单位可按其形象风格的要求,结合建筑风貌确定店铺外装饰面及色彩。
(三)除历史文化街区及商业步行街外,沿街店铺不得悬挂商业幌子;主次干道两侧店铺门面非节庆日不得悬挂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条幅、灯笼、彩旗等。
第十七条 防盗网、阳台、外走廊、窗户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阳台、窗户防盗网不得超出阳台的外墙立面,未按要求设置的应逐步改造;临主要道路的建筑封闭阳台、窗户应统一材料、色彩、风格;新建建筑安装防盗网应由施工单位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交付使用;防盗网应定期维护,无在防盗网上吊挂、晾晒现象。
(二)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衣被等物应晾晒在阳台、平台、外走廊内。
第十八条 空调架、空调外机
(一)道路两侧同一或同排建筑物的空调架安装应整齐、美观,尽量隐蔽,未按要求设置的应逐步改造。
(二)空调无滴水现象,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
(三)空调外机机罩出现破旧、污损时应进行清洗或更换。空调外机防护网应及时刷新,防护网内地面应及时清扫,不得形成卫生死角。
第十九条 油烟排放口
(一)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独立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
(二)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道路两侧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
第二十条 遮阳(雨)篷、遮阳(雨)伞
(一)遮阳(雨)篷、遮阳(雨)伞的设计在满足功能的同时,应美观大方,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建筑物设置的遮阳(雨)篷的底部离地面高度应大于2.4米,出挑不得超过1.2米。高层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或大于等于7层)立面不得安装遮阳(雨)篷。
(三)遮阳(雨)篷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安全且无破损,残旧时要及时更换。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和各种建筑小品的规划与设置地点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第二十二条 设施被废弃后应及时拆除清理,恢复附近的地面形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四章 广告、招牌、橱窗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宜采用透空材料,并不得妨碍安全视距、通行,不得遮挡或占用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设施;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空间或者跨越道路;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第二十五条 在建筑物上设置的,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不得有下列情形:对建筑物立面形象造成破坏性不良影响;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高度;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在危险建筑物上设置。
第二十六条 不得利用行道树设置广告,占用绿地设置广告不得影响绿化生长或直接遮挡绿化景观。
第二十七条 其他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在建筑玻
璃幕墙上;在透空围墙上影响其透空功能;规划确定的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和学校及周围建筑控制地带;高层建筑主体墙面上;建筑物外柱及外柱间;建筑物底层落地立柱面;建筑物入口处和台阶;城市道路上的各类杆柱;高层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24米或大于等于7层);建筑物坡顶。
第二十八条 门店招牌
(一) 同一栋建筑物沿街门店招牌设置应当统一高度、统一宽度、统一厚度,招牌长度按门店宽度设置,同一建筑物所属店面招牌之间不得留空隙。原建筑设计中已预留招牌位置的,应按原设计布设;店面上部如有阳台等突出物者,招牌设置不得超过突出物;原设计中既无预留招牌位置,又无突出物的,设置的招牌可视面距建筑物墙体原则上不得超过0.6米。
(二)沿街门店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牌。连锁经营单位招牌设置,在满足其统一形象要求的前提下,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效果。
(三)门店招牌的大小应与建筑主体相协调。主要道路沿街招牌的上下高度不得超过2米,其他道路不得超过1.5米;多层建筑沿街门店招牌的上沿不得超过二层窗台底线;一层坡屋面的招牌不得超过檐口底线。
(四)沿街门店招牌中只允许标明工商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店铺名称、企业标志。不得标注经营服务种类、范围、价格等内容。
(五)沿街建筑物二层至楼顶不得设置招牌。
(六)店牌必须设置牢固,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有残破、污损、褪色、掉字等现象。
(七)店牌用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内容健康。
(八)城市区内不得设置各类电子闪烁牌。
第二十九条 橱窗、玻璃店门
(一)橱窗内商品陈设、装饰应注重美化、亮化效果,突出
艺术性、协调性,不得堆放杂物。
(二)橱窗内外均不得悬挂、书写、张贴带有服务和商业信息的各类广告。
(三)沿街玻璃店门等处不得设置广告或带有商业性质的饰物。
第三十条 广告、招牌的亮化
(一)鼓励对户外广告、招牌进行亮化。亮化必须与建筑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
(二)采用外架照明方式的,灯具设施不得突出广告设施牌面1米。
(三)立柱式广告要设置夜间照明。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如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褪色、肮脏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二条 商业促销、集会活动需搭建临时设施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置,布幅、横幅、气模、气球和标语悬挂方式符合管理规定的要求,活动中应保持环境整洁,在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和临时设置的设施。
第五章 公共设施
第三十三条 电力、邮政、通讯、人防、供排水设施设备
(一)建成区内具备条件的电力、电信管线应地下敷设;铺设线路的杆柱应保持直立,如发生倾斜、断裂、倒地、废弃时应及时扶正、更换或清除。
(二)变电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栏和安全提示标志应及时刷
新,保持整洁、完好。
(三)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齐备完整。如发生破损或丢失的,由产权单位在24小时内更换安装;未更换安装前要设立警示标志。
(四)人防工程的附属地面设施应保持整洁,及时维护和刷新。
(五)雨、污水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做到雨、污水不溢出,积水能及时排除。
(六)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箱体应及时刷新,保持清洁,外观完好,不得随意张贴、涂写。
(七)占用道路设置的各类亭棚应经过有关部门审批,设置合理,造型美观,外观完好,不得随意张贴、涂写。
(八)消火栓、洒水车取水栓应每年油饰一次,无滴、漏水现象。
第三十四条 公交车场站、出租车站、加油站
(一)公交车首末站、枢纽站、出租车站、加油站应按规划设置。
(二)公交车候车亭应造型简洁、美观;线路指示牌应清晰醒目,方便阅读,配有照明设施。
(三)公交车、出租车进出停靠站点应依序而行;车辆按秩序排队进站、候客。
(四)加油站名牌应统一规格,易于辨识。
(五)公交车场站、出租车站、加油站应合理配置足够的环卫设施,应实行连续性保洁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站内整洁,站内无乱摆卖。
第三十五条 公共厕所
(一)独立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活动式公共厕所应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设计和建造;附属式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设计和建造,出入口应临街设置;人流过于集中的公共场所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二)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未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流动量大的场所,应建公共厕所。
(三)公共厕所应按相关标准设置导向标志牌;管理守则、卫生质量标准和投诉电话应悬挂于醒目位置。
(四)公共厕所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无剥落;除臭、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五)公共厕所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放置整齐;四周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六)公共厕所内应定期投放、喷洒药物,有效控制“四害”。
第三十六条 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
(一)沿街商户、居民应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倾倒垃圾。
(二)果皮箱应设置在道路两旁、路口、公共停车站、广场
和旅游景点区(点)等人流活动频繁处,并满足分类收集要求;
果皮箱数量应按有关标准设置。
(三)果皮箱应造型美观、定位设置、摆放整齐,与城市形象相协调。箱内垃圾应及时清除,箱体每天清洗一次;果皮箱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周围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禁止用箩筐、纸箱及露天垃圾桶、敞口垃圾池等收集垃圾。
(四)垃圾收集桶屋、中转站的垃圾应日产日清,不得随地堆放造成二次污染;垃圾桶不得摆放在屋外,无乱堆放废品杂物的现象;完成垃圾清运作业后,地面、墙壁应清洗干净,无散落、残留垃圾和污水。
(五)垃圾中转站要进行硬底化,供排水、通风、除臭、除噪设施完好;有规范标示牌,公布站点名称、操作守则、作业时间和投诉电话;有专人管理,不得在站内翻捡垃圾;每次清运作业完成后,地面、墙壁应清洗干净,做到周围环境整洁,无散落垃圾和积存污水,无杂物乱堆放,做到基本无蝇无臭。
(六)手推车、三轮车等垃圾运输机具每日至少清洗一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锈迹;机具装运垃圾不满溢,运送中无洒漏。
第三十七条 环卫工作场所
(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理点应设置在住宅区外,场内应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二)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保持整洁,地面无遗漏垃圾。 (下转第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