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年检。为优化经营环境,市工商局决定我市的2007年度企业年检延长到2008年7月15日。我局已于7月16日在《洛阳日报》发布了公告,但到目前为止,仍有少数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年检。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诚请在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直属分局登记的2007年度仍未申报年检的企业,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并接受处罚。逾期仍未办理年度检验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年检企业名单请登录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或到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楼大厅公告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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